我,男,婚前(2002.05)交全款买了一套住房,但由于房产公司原因2005年才给办房本,而此时我已经结婚,房管局要求除非有公证处财产归单方的约定书,否则产权登记为夫妻双方,我要求公证对方不予配合,致使房本现在是俩人名。现在女方起诉离婚,条件之一是要一半房产。请问此房我可以主张为我婚前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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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结婚登记之前所取得的财产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您已于2002年5月将购房款交清,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房产证在婚后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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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本现在是俩人名,房子不是婚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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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本是你婚前个人财产,但由于房本上是两人的名字,就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样一来女方就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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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