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06年成立,注册资金5万,由股东B和C出资,法人是B,我与A(BC之子)共同经营,签订合同我以劳务出资形式入股,拿净利润35%,A65%。我进行公司日常管理,A为教师,偶尔在公司,负责资金筹集和业务联系,也对公司进行管理和大方向确定(A也无工资)。06年亏8万,07年亏20万,08年盈利50万,A提出让我个人银行贷款以资金方式入股,共担风险,不再以劳务出资,以后每月发我工资用于银行还贷和生活费。
请问:
1,当时我与A签合同规定我无工资,只有盈利分红,我是否也担风险?而且我用我父亲房产贷款,从亲戚处借款用于公司,但利息都是A个人付,那公司资产是否应有我一份?我实际上在公司是一什么角色?
2,若我用资金入股,需要贷款,而A之前也有银行贷款,但A的还贷利息不从公司出,若我俩的贷款都从公司出,对股权比例有无影响?是否贷款全部个人出就无影响?
3,因A为教师,公司所有单据全是我签字后,A再签,但签的是法人B的名字,那是否公司所有单据都为无效?或这些单据都是我个人负责?我在这里面需要注意些什么?
4,请求律师,您能否提供一个或几个适合这种情况的合作方案呢?
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