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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与邻居为一条1996前的行走路道引起纠纷,邻居于某(单身)将我告上法庭进行一次开庭结果因证据不足休庭,于2008年11月13下午再次开庭。情况是这样:1996年前我家位于某家西南片,屋后有一小路是由东户人家行走,1998年后,我们在原老房屋基地上盖起楼房,后把父母安排到后面居住建了一3间小瓦屋,而原路道就在楼房与瓦屋之间,为方便东户人家行走,就把路道改放到了瓦屋的后面(沿河边)。于某2003年从上海回来,之前二十几年都在外打工。现在家盖起新房,并把不属于他的自留地和大家共用的河道出口强行抢占为自己种菜。现在他起诉我要把原老路道让出便于他行走,可在建房的时候,原老路由于我在楼房脚下铺盖了水泥做滴水沿,变得狭小,也没有人行走,我父亲就堆放了一些杂物。于某见状就告我强行侵占公共道路,给他生活带来不便,要我出让此路,而原老路道是在我家承包土地上,同时也就包括在现在宅基地面积中。在楼房盖好后为方便东边的住户行走,大家(于某在外打工)商议在楼房东边修了一条水泥路共大家行走,可是于某回来之后非要走原老路道,面对这样的纠纷我在第2次开庭中如何胜诉,需要哪些证据申辩过程中注意哪些问题和关键。谢谢!

民事相关
2008-11-03 22:53:3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