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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我因不服某中院对房屋被拆要求赔偿案的二审判决而向该中院申请再审并交了400元受理费,2005年12月被驳回,费用未退。2006年3月28日向省高院申请再审(该院要求3个月后才能再申请),高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原判决认为拆房前双方已达成协议,但无协议书),并经调解无果。高院要求补交被拆房屋占地的权属证明,但拒发调查令。土地管理部门因无调查令而拒出证明。我们已向高院递交了土地管理部门保存的对方的土地登记卡,该卡与对方土地证(所写完全相同,可证明被拆房屋占地的使用权不属对方所有,但高院不认可。本案高院至今无书面审查结果,并且无法进展下去。

证券投资
2008-06-18 16: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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