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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用数匹马在水上公园草地上供游客游乐进行有偿服务,但他知道马受刺激会伤人,应该牢牢牵住马。我弟弟靠近曾某所骑的马时,何某也未及时制止,致使我弟被马左后蹄踢伤的结果发生,经诊断,我弟的胃和十二指肠破裂,住院38天。2007年6月11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何某负担60%的责任,赔偿我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合计6万余元,其余40%责任我弟负担了。

知识产权
2008-06-04 08:52:33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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