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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常斌2006年8月份所在单位新绛县盐业公司改制,改为新昊盐业股份公司,2006年8月23日在新绛县供销社有关领导主持下,新昊公司全体认股股东选举常斌为新公司的第一任执行董事。2006年8月24日,常斌同新绛县供销社签定了责任书,约定供销社提前 收取十万元管理费后,所入股金不再参与分红,供销社作为控股股东和主管部门。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只有监督职责,放手让常斌自主经营,自主用工,自主分配经营收入。 新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供销社出资309000元,占股份百分之五十一点九,原单位有四位职工各出3000元,共占股分百分之二,常斌出资279000元,占股分百分之四十六点五,公司注册后供。。销社就提走了所出资金309000元。 公司开始营业后,又由常斌各人出资垫付数万元,才使公司进入正轨,应供销社的要求常斌先把十万元交给供销社。 在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的情况下,为保证全县的盐市场正常运行,公司一直在进行盐销售,直到年月份公司的各项手续才办全,所以9.10两个月的收支没有正式的会计账簿,而由公司的会计和出纳进行管理核算,制作财务结算图表,这两个月的收入六万元因公司刚成立,资金紧张,就一直在出纳手中用于公司的运做,这些情况县供销社也知道,到了2007年公司年底清算时公司也把这六万元加在一起给那四位股东分了红,常斌都没有拿他应得的分红,2007年11月16日,我县公安局以职务侵占这六万多对我丈夫执行逮捕 。被逮捕后,供销社在没经过他同意的情况下重新把新昊公司注册成新合公司开始营业,到现在原新昊公司还没有清算 我认为我丈夫构不成职务侵占,我丈夫又没有把钱拿回家一直用于公司运转。,而新公司就开始半年了,我该怎么办?我认为我丈夫构不成职务侵占,我丈夫又没有把钱拿回家一直用于公司运转。,而且,常斌 我是昨晚关于职务侵占案子的咨询者,我丈夫被批捕后检查院起诉科一直以证据不足不接,三个月后我给公安局经侦科交了涉案金额6万余元,我丈夫被取保侯审,我们现在该怎么做

证券投资
2008-06-02 09:3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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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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