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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分别于2006年11月9日(酒店筹备期间)和2007年2月27日到该酒店上班,并于2008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4月30日到期,此后没有再续签劳动合同。 2008年5月19日、20日,酒店在没有给我们任何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分别找我们谈话,对我们予以辞退,并推荐我们去另外的酒店(该酒店最终没有聘用我们),之后,我们没有提出异议,并当即办理了离职手续。 几天后,我们找酒店索要拖欠我们的加班费(加班费是从2006年12月以后开始到2007年10月以前部分月份没有支付的),并给予我们一个半月的经济赔偿。 酒店不同意支付,理由为:酒店不是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而是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未满一个月内辞退我们。我们所在部门要施行承包责任制,部门经理有人事权利,对他认为不合格的人员可以进行淘汰。我们平时的工作表现不太好(有部分证据,也是酒店员工普遍认同的),工作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太高(我们在工程方面的技能确实不够全面和精深),我们在被辞退的前几天被客人投诉,导致酒店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有证据),还说我们有破坏酒店动力设备的嫌疑(没有证据),加之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此,以我们有重大违反酒店管理制度并带给酒店经济损失的理由辞退我们。因此,不用支付赔偿金给我们。 至于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们解除劳动关系,是因为担心通知我们后我们会心怀怨恨采取破坏酒店经营和工程设备的行为。 至于加班工资,虽然我们有工资条证明我们的出勤情况,但是,之前我们从来就没有提出过异议,所以无效。 上述就是酒店给我们的说法。

知识产权
2008-06-06 07:54:1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