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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时,当地政府有一条政策:交纳3100元可将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 。那时,父亲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把我们三兄妹都转为非农业户口,95-96年,我 三兄妹相继从技校毕业,到某单位做合同工人。在土地的使用方面:生产队已经 与我家的母亲及三兄妹等四人签定了三十年的土地承包合同,我们这些年来一直 在使用所承包的土地,并按时交纳土地使用税。去年,由于国家开发需要,将我 们所承包的土地征用,并赔偿我们生产队土地征用赔偿费。生产队决定把这些钱 按土地所使用的人数来分,但队里有的人却以我三兄妹有工作为由,不把我们列 在受赔偿人之列。我们是否有权享有此赔偿费?[em00][em05]

其它综合
2004-10-04 04:00:0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如果你们的承包合同有效应该可以得到赔偿、
  • 楼上的律师,如果得不到赔偿,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若能胜诉多少?谢谢!
  • 依照土地法规: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范围和标准(1)、 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因国家征用土地而对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土地投入和收益损失给予的补偿,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至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
    (2)、 安置补偿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规定。
    (3)、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助费,如房屋,水井,林木及正处于生长而未能收获的农作物等,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补偿费由需要安置的农民个人或安置单位所有。故你们三人只能得到第(3)项补偿,因你们不是农业户口且有工作,土地补偿金不是根据你承包的土地面积来计算的。 武汉陶律师 1301640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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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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