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份,我所在单位动员职工购买商品房,当时局领导动员说土地是单位的,职工只用付开发商楼层房价,并且按各楼层算出了职工应付款,而且单位用XX单位建房领导办公室的名义与职工签订了协义书,上面写明了XX职工,你分到那一幢楼那一套房、房款怎样支付,首期费用已付清的字样,但未加盖公章。并口头承诺立即办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入住后物业管理事宜。2006年房建好,住户陆续装修后搬入,但房产证尚未拿到。07年因原单位领导变动,加之房、地价上涨,开发公司提出,原领导向公司购土地未支付任何款顼,因此,公司提出提高房价,将土地费用按07年市价加进房价中,因此每套房须补交4万元。此时,单位不同意支付地价,要求职工自己支付。公司提出,可一次性交清,也可分四年交清,一年一万,但必须签订同意书。同意书内容大至为:同意由本人支付地价四万,一年一万,每年的12月31日交清。并承诺在协议签订后立刻办给房产证及土地使用证。但在整件事仍由单位出面与住户进行的协商。在07年11月,在单位的频频施压下,本人不得不签订了该协议。08年1月,因到期而没有人交款,开发公司在小区门口贴了催交通知,仍没有人交款。至08年5 月,单位召开会议,强制性宣布必须在本月25日前交付07年所应付的1万元,否则,可以退房,现在我即无钱交款,但房产证又没有,我该怎么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