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有一套两房的房子,于2006年7月10日租给一个在本地打工的外企员工居住,于2008年5月1日退租。
在该租客居住一年约在2007年8月,打电话告知我房屋的客厅有渗水现象出现。因为当时我在外地出差,所以回复他找管理处进行维修,并且嘱咐留下维修单据等我回来后再协商费用问题。如果真的是我的责任,我会把钱退还给他。之后他没有回音。我认为已经解决,也就没有追问。
因为出于对该同志的信任,我回到广州后,也没有上门去进行检查。此事就这样过去了几个月。该同志没有进一步提出异议,就此放下了。
约在08年春节前后,该同志和我在商场遇到,我询问他有关房子的事情,他说还是有一些渗水,我回复他:“你和管理处联系一下,让他们维修。如果有什么费用,你先出一下,之后我们再来协商。”
之后又没有了回音!
直到08年4月底,该同志提出退租。我于5月7日去收楼,发现房屋的损坏状况十分严重。浴室的水龙头正在漏水,后阳台的水龙头也在漏水。全屋木地板及墙面严重损坏。甚至客厅的地板能踩出水。当即我将该同志找来,并且致电管理处的维修师傅来进行维修。
在进行了水龙头维修之后,我们于三天后去观察,房屋中的水已经干了。没有其它迹象表明有漏水情况发生。
于是,我向该同志提出了有关维修赔偿的事宜。
经过多次协商,该同志认为房子是我的,他只是使用者,现在房子坏了,他最多支付50%的维修费用。我不接受这样的说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