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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村有一块土地被高速征用了,村民就补偿问题有意见,经过是这样的,98年土地2轮承包后,我们村1组和2组的部分地块发生了耕种变化,以前是旱田,经市开发后成水田了,但是合同没有变更,就此事我咨询了市农经委,他们的答复是这样的 信件类型 咨询 来信标题 土地整合的政策问题 来信时间 2008年05月07日 来信内容 现在我们那有一块地在98年分地以后,由市开发成了万母稻田(以前是旱田)从新分发。从新分发以后现在被高速征用了,请问市里开发的万亩稻田是否有法律效应,以前的老账本还有没有法律效应? 回复时间 2008年05月09日 受理单位 市农经委 回复内容 建高速公路属于国家征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相应补偿,应得到征地补偿.征地补偿按二轮延包时确定分包到户的地块,\\\\\\\"占谁地,给谁钱\\\\\\\".二轮土地承包后,2000年黄家村一、二组农民分到的部分旱田被开发为水田,农户承包地块发生改变。鉴于水田已开发的实际,本着不改变现有承包状况这一原则,征地补偿费应分配给现实耕种方。农户以原承包合同为由,不同意征地补偿分配意见的,可就合同的有效性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事相关
2008-05-15 15:48:3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