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了一个,现在看来,其实挺简单的案子,就是人家少我们的钱,两笔:一笔两万,到今年二月底还,一笔三万,明年二月底还,对方没有履约,为了图省心,也是为了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请泰兴镇法律服务所的翟建国代理,此人先让我们交两千两百元钱,其中一千是代理费,一千二是诉讼费,也没有开票,也没有谈权利和义务,拿出一个什么协议纸来,说,你签个字就行了,放心,保证不让你的权利受损,我们也不怎么懂,也没有想提防自己花了钱请的律师,想也没有想,就照做了。到法院后,法院调解说“原告要求:两万,到今年八月底还,三万,明年八月底还,诉讼费五百二十五,各承担,这样满好的”我们不愿意,可是,他说,这样好,是最好的结果,我们很无奈,就只好听他的,签了调解书。晚上,我睡在床上,想想都不对头,对方少我们的钱,本来就应该还,是对方没有履行约定,可是,他却分毫无损,我们为了要回自己的钱,花了诉讼费,代理费,却还要损失半年的银行利息,象这样,这个社会还有什么道理可言?请问他有没有充分保护我们的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