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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一名驾驶员,20号的下午在一家固定钢厂趁装货之际偷拿了两根钢锭(价值23000元)放在驾驶室里,当场就被发现(还没出厂)受到保安人员的一顿狠很的殴打之后被当地派出所刑拘,审问过程中主动承认:在这之前偷拿过两次都以废品卖出,去打听这三次加起来共价值4500元,我想问:他被抓这次算是(窃取的财物仍在财物所有人,保管人的控制之内)未遂还是既遂?4500元已达到数额较大,要判的话要判多久?我们要请律师吗?还有那家钢厂的老板听说和公安局长都有关系,听说派出所的一辆警车都是厂长赞助的,这是不是对我们很不利,我要怎么办才能帮上忙?

刑事行政
2008-07-30 13: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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