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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们买了一套期房,当时双方签订了购房协议,协议上写明是2室2厅2卫。结果我们实际看房的时候发现却是1卫。(后经核实实际面积是对的。)而且最近我们发现购房合同上对于逾期违约金的赔付是“因施工或因甲方在2007年10月底未办预售许可证手续影响交房,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房使用之日止,甲方向乙方支付乙方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协议继续履行。”而不是当时所说的每日支付房款的万分之三,我们找到开发商他们承诺2008年8月交房,连同那个卫生间的问题一共赔偿我们5000元就行了,(当时同去的邻居也是少一卫的,但没有违约金问题的,获得的赔偿也是5000,相当于开发商对于我们的违约金问题,没有赔偿)可是按我们交首付算从2007年10月到2008年8月他们应该赔付我们大概10000的违约金,差距太大,我们不接受,合同上写明“本协议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我们屡次要求添加补充协议但他们不同意。

民事相关
2008-04-20 18: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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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