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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房地产销售人员,原来所在单位是北京一家销售代理公司,给衡水某开发商销售楼房。我从07年5月到08年2月一直就职于该单位。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08年2月公司拖欠我工资一万多元,而且该公司经理经常见不到人,所以我便把客户的购房款用作工资发放员工了,而且开发商不给该销售代理公司结账,公司就不给员工发工资,这种做法对吗?

刑事案件
2008-04-15 19:37: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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