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人是做财务方面的工作的。我去2007年11月在公司工作的,然后转正是在3月份转的,我的转正书是2月份写的.我的试用期是3个月.等我3月份转为正试员工的时候公司给我合同签,可是我认为我工作到现在公司没有给你交过相应的保险,而且我感得合同太苛刻了,所以就没有签,因为公司的行政人员的合同都还没有签所以我说到那个时候跟他们一起签.但是我在2008年4月12日提出辞职.我打算在2008年4月19号走人可不可以的.因为公司不让我走.这样我工资会拿不到吗?我需要赔偿公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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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在建立劳动关系起一个月内签定合同,且试用期也应交相应的保险,因此,你可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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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