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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7月毕业于重庆交通学校。但在02年03月就在重庆轮船总公司滚装船上实习。经过实习后到武汉理工大学进行了为期4个月的培训。签订了服务八年的合同。现未到期。我提出辞职。我愿意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但是,在公司培训结束后。我于02年5年被公司安排到湖北宜都清江船厂任监造。当时监造组由陈一丁负责。马双全协助。下面有王跃才,赵运国,雷余(我)张玉文,卢承,江华。共8人。因为没有食堂。公司安排我们请了一个厨师自己开伙。但厨师只负责煮饭。所以就有我们几个学生负责买菜,因为赵运国不会骑自行车,所以就由张玉文,卢承和我三个人轮流买菜。那天由我买菜。早上有点冷。骑得有点快。但在转弯的时候就撞上了一个50来岁的妇女。当时我就把她送医院了。随后就开始救治。因为是脚骨折。我又没这么钱。所以单位上就让我写了借条。说是以我个人的身份给他们谈少用点钱。不要我还。所以我就写了。但现在我提出辞职。单位上要我还钱。一共有4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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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4 20:4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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