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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12月1号在国税稽查局从事电脑维护工作,工资为500 奖金为1000,单位不交保险。 因为2008年1月1号重新实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2月30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说是重新签,但是工资改成1200,无奖金,保险由单位交381。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没有签订合同,新的合同今天才拿到手,通知说五点半之前交合同,不交视为自动辞职。 我不做了,因为合同工资薪金标准改了, 现在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是否有,做满一年,发一个月1500的赔偿, 没有续签 合同的,是否按双倍工资发放,没有发放的话,是否可以补拿。 奖金 是否为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单位不执行上述赔偿,应怎样。

刑事案件
2008-04-01 17: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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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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