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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未婚妈妈,我和前男友在2006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同居在一起,2007年3月30日生下一女孩,男友在我怀孕期间认识别的女人,抛弃了我们母女。我和男方于2007年4月签定女儿由我抚养的协议,他当时支付我3万元抚养费(将女儿抚养至18周岁),欠我2500元手术费并给我打了欠条,说两个月后还我。可好几个月过去了他也不还钱,于是我把女儿送到他家。他于2007年9月到当地区法院将我起诉,要求我履行对子女抚养的义务,在法院的调解下,我将孩子接回抚养。后来他给我打电话要求把孩子交给他抚养,他给我的那三万元变为给我的精神补偿费,我们在2007年10月24日签下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协议,他在协议书上规定我不可探视女儿,如违反将三万元还他,并以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标准支付他抚养费。他当初说孩子由他的父母带着,可现在由他和另一个女人抚养,我觉得他骗我了。他上班的时候只由这个女人自己带我女儿,我现在非常想念我的孩子,我觉得他的要求不合理,于是我在2008年3月将他起诉,要求男方让我探视我的女儿。

建筑工程
2008-03-11 19:06:3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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