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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2002年与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同年向银行办理了贷款,付清了房款,办理了入住(至今未领取产权证)。但甲未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银行要求开发商行使期房担保责任,并于2004年扣划了开发商由上的钱,结清了贷款。开发商于2004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银行扣收和钱款,法院也做出了判决,但甲没有能力还款,于是开发商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要求用拍卖变卖房屋还偿还欠款,在执行过程中,甲找到乙,由乙出资归还开发商欠款,但乙要求甲把购房合同变更到乙名下,甲同意,于是乙与开发商重新签订了另一份购房合同,并领取了产权证(到现在甲没有把乙交给法院的执行款还清)。现甲向法院诉讼,要求确认甲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有效,乙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法院同时确定房屋归甲,现法院一审判决,甲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有效,乙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无效。 问:

建筑工程
2008-03-05 12:3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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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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