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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系梨树农行职工,2006年4月14日下午2点钟我因突发急病宫外孕剧烈疼痛被紧急送进医院抢救治疗,手术治疗住院20余天,出院后一直在家病休。 我因在工作岗位上突发急病,无法继续坚持正常工作,向坐班主任请假离岗,当时根本就没有时间交接拔卡,坐班主任也没要求办理交接,因当天只有我一个窗口柜员办理个人存取款业务,于是坐班主任就委派他人继续使用我的柜员卡接着办理业务,并在营业终了结账后签退的,按照农行规定应由单位对我的柜员卡做“休假离职”冻结处理,而单位为了业务忙时继续使用我的柜员卡就没有按规定处理。 2006年4月15日开始至4月25日连续11天单位没有使用此柜员卡办理业务,在4月26日单位因代理发放社保工资业务忙,坐班主任又指派其他工作人员违规使用此卡继续办理业务长达5天之后,才被该分理处田志会在2006年5月2日同时使用我的柜员卡和三级主管的授权卡进入微机系统作案转移资金190万元,并在5月4日上班时发现后把资金全部追回一点没有损失。 2006年9月27日,梨树农行以王亚范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此案已在梨树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梨树法院一审判决王亚范胜诉、梨树农行败诉、裁定判决要求梨树农行撤销对王亚范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现农行上诉由四平中院二审于2007年6月28日开庭审理至今没有结论。(我因解除劳动合同不服着急上火得了乳腺癌)

刑事案件
2008-02-26 23:25:5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


    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力字〔1992〕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否适用于劳动合同制工人有关问题的请示》(桂政劳裁字〔1992〕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对合同制工人违纪,符合开除、除名条件的,适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并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办理。

     二、企业与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开除或除名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由于起因是开除或除名,所以,职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劳动仲裁委员会应按因开除、除名发生的争议受理。申诉人的申诉时效按《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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