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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家的案子是这样的情况:在1999年提起诉讼,一审判决于2000.6.22日下达,二申判决于2000.12.22日下达。后申请执行,法院在进行拍卖后于2002.7.17日执行,但是在执行时法院说可以不按照《合同法》执行。(是一个工程欠款的案子,《合同法》不是规定工程的建筑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吗?我们到现在都没拿到一分钱) 我想咨询一下,法院说的对吗?他可以不执行《合同法》吗? 多谢各位回复!!

民事相关
2004-10-04 07:27:01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2]16号
    【发布日期】2002-06-20
    【生效日期】2002-06-2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于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2002年6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2]1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286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
    此复
  • 同意楼上的观点
  • 同意楼上观点。
  • 多谢成都康律师的回复!具体情况是这样的:我于1994年承建此工程,工程建设到一半时,甲方付不起工程费用,这里包括了建设的材料费和人工费用,我于1999年起诉。后法院将此工地进行拍卖来偿还债务。(此工地的债权人:我、一家信用社)
    还请问成都康律师我这个情况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情况吗?
    另外我看了上面您的回复,第四点不太明白,这里的“六个月”该怎么理解?那我的情况工程根本就没有竣工,还在这六个月之内吗?
  • 关键是你工程的停止施工时间,如果工程在新合同法生效以前停工的(即1999年10月1日前),则不适用该解释。这在最高院黄松有副院长的讲话中予以明确,且在最高院执行办的个案答复中有明确的说法。
    而后面六个月的意思是说,行使优先权的除斥期间为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则优先权丧失!
  • 六个月的期限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超过其中一种期限就失去该权利,该六个月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 法院应当执行合同法的规定。你的案件,关键是该规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是否适用于本案。特别是本案是否符合法释[2002]16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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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