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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3月,我与朋友王某,周某一起创业,当时成立的公司是由王某(70%)和周某(30%)一起注册,我没有股份。注册资金100万,2005年6月新进员工李某。2006年2月份,为了稳定合作团队,王、周、我、李四人签订了股份合作协议,王的20%股份转出,给我3%(无需出资),给李3%(无需出资),周30%不变;还有10%是打算做备用股份,协议也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及分红协议。协议签定后我认为大家都是朋友,他们也会去工商局办理变更,一直没去管了。今年要分红才发现他们根本没去变更股份,理由是备用股份工商局不能登记,而且他们也没通知我,我一直按协议履行我的义务,现在他们(王和周)不承认给我股份这回事,请问我能否根据协议要回属于我的那一份,我不能白干这两年啊,现在公司估值几千万了,他们见钱多了就不愿意分了!

刑事案件
2008-01-28 12: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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