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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007.2.1和另一个某国企签合同3年,并签培训协议15000违约金,后看院里效益不好,准备跳槽,2007.11.1离开公司,提前2个星期提交违约金,在公司期间未参加任何培训,但我的档案、户口、组织关系及保险之类均在公司。待我与院长商量把其拿出时,院长要15000违约金!

民事相关
2008-01-28 08:57:58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对于违约金有着明确的约定,从你的介绍来看,你的单位并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培训义务,因此,你也无需就此向单位支付关于培训费用的违约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