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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拥有一辆装载机,并雇用了赵某为其装载机司机。通过电话联系,在东沿村村委会管辖的一条村级道路,土路上面进行卫生清理施工。东沿村村委会派了2名安全员到施工现场进行指挥和安全问题。施工现场没有任何遮挡措施。一个小孩想通过施工现场回家,因不听从2名安全员的阻止,擅自闯入施工现场,被装载机压死,造成了1死的安全生产事故。杨某在雇用赵某时,询问过其是否有操作证,赵某允诺有,但是没有出示给杨某看。事实上,赵某没有北京市规定的特种车辆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事发时,杨某不再现场。在这一案件中,如果司机定成重大责任事故罪,雇主杨某是否也已经犯罪,作为间接的受雇于东沿村村委会的一名雇员,杨某能不能成为该罪的犯罪主体?东沿村村委会,以及2名安全员是否有罪?

涉外纠纷
2008-01-21 13:00: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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