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84年5月,到该单位(以下称“三公司”)青年点综合厂上班。1988年10月到综合厂工程队上班。1989年2月,由工程队队长申请,劳动服务公司批准,经理签字,报道单位所在地劳动局,经一个星期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集体工手续。这批全县转为集体工的大约60多人,三公司仅我一人。因三公司的档案没有在该县劳动局保存,劳动局办完手续后封闭。让我把档案拿回三公司,交给了当时劳动服务公司管理档案的人员。期间我在该单位九处做保管员工作。2002年10月23日与九处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管道局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办理的。当时说我的档案丢失,社会统筹后找到档案后办理。直到现在也没有解决。2002年11月22日,我又到三公司绿化队工作至今。前后在该单位工作23年之多,没有得到集体工待遇,也没有得到局里的家属工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