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象于2006年6月应聘到济南的一家监理公司工作,面试时订的是试用期工资13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工资为1500元,没有任何保险。也一直未签定劳动合同,可能公司的员工都没签。试用期满后工资一直未长工资。2006年11月在工地上班时伤了脚,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当时没考虑很多,他自己也害怕回泰安做的手术。手术费一共是一万多。开始公司不承认是工伤,后来可能公司商量后订出医疗费报销85%,伤残补助给85%。分次给。现在还没全给。二次手术还没做。现在公要调他到济南的工地,但不给长工资,我对象说不长工资就不去济南。公司说如果不愿意去就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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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对象在发生工伤时,应立即申请工伤认定,再进行伤残鉴定,根据伤残等级享受工伤待遇.目前对你对象来讲不利,因工伤认定时效为一年,现在已过一年了,恐怕对你对象不利,不过,还是应尽快申请工伤,否则你对象的权益将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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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