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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在2005年6月29日向某一公司借钱,是以公司名义,父亲是法人,私营企业,现在已经歇业,单位盖章。借条上面写借条人民币5万,一周以后即还人民币7.5万,天息2500元,某人在借条上面签名作为担保人。以后一直没有归还,担保人一直到父亲的单位大吵大闹,父亲以后一直不能到公司正常上班,他们一般都是去30多人,把单位玻璃窗都敲碎,父亲没有办法写了一张借担保人人民币25万元的借条传真到自己的公司,后来也是为了同样的原因,父亲还是写了一张25万借条的传真给担保人,担保人也经常到我家大吵大闹(现在我家还留有被担保人一伙人敲碎的玻璃窗,父母也因为这个原因,离家出走近三年),我都报警,并且与担保人与06年夏天对于父亲借款问题与他洽谈,得知担保人根本没有权力向父亲要款以后,25万借条根本没有任何依据,借担保人25万是根本不存在的事情(对于洽谈内容,我有证人和录音为证)我即不理所谓的担保人。后来担保人在06年12月22日,在新客站附件麦当劳店里遇到父亲,与其他3男一女把父亲押至担保人家里,父亲在长达数小时,人生失去自由的情况下被逼又写了一张借担保人人民币25万的借条,现在担保人凭这个父亲写的原件向法院起诉,并且说“以前父亲写的借条都是复印件,时间长了颜色都没有了,所以与几个朋友一起找到父亲,让父亲重新写了一遍借条”,但是现在对方对我向法院提供的录音证据不进行质证,证据对我不利,法院说父亲写借条在录音之后。

其它综合
2008-01-02 00: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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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