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直只在入职时与员工签订合同(因原合同注明:“在本合同到期前30天,双方没有提出终止合同的,合同顺期一年。”因此,很多员工都工作了好几年都没有重新签订合同。
由于我公司将于明年年底前搬迁至广州,鉴于新劳动法实施,如果到时员工不去,公司将要赔偿给员工。故此,公司借故原合同无效,要求全体员工重新签订固定或无固定合同,并列明:“工作地点不限于佛山,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乙方应服从安排。”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跟去广州工作,是没有赔款的。请问,这合同有没有违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