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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5日,龙炳钦驾驶甲车搭乘一人自北海往南宁方向行驶,王**驾驶乙车占道逆行并向右转弯,由于龙**刹车来不及撞伤对方,自已也造成重伤的交通事故,现交警以我方(龙**)违反交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定我方负主要责任,以对方违反第二十二条前款的规定负次要责任。

其它综合
2007-12-11 00:47:1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就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被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交通事故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即使不服,只能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提异议,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要求重新认定。
    因此,你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你可以在由交警主持的损害赔偿调解或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提出自己的异议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