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一个二级单位的出纳,今年2月底,我们一级单位的负责人找我借10万元钱(这种情况经常出现,每个单位都有),我从单位的现金中抽出6万元(未经二级单位领导同意),自已私人拿出4万元钱,交给了一级单位的领导,他本人打了一个给我私人的借条,没写还款日期,也没写利息。3月份左右,这个领导因一系列问题进了检查院,我本人也进去了,我老公发现我自已一没用这钱赢利,二没有超过一个月时间,也不知这钱的用途,为了避免检查院起诉我挪用公款,就从家里取了6万元填上的单位的借款,后来,这个领导因读职、挪用公款(就是我借的那公家的6万元)罪判了四年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