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8月4日在被告处购买一台epsonR270喷墨打印机和连续供墨系统,8月5日发现连续供墨漏墨,送打印机到被告处,经被告技术员处打印近10张测试页,确定漏墨,在更换第二个连续供墨系统过程中打印机损坏,经发给被告供打印机和连续供墨系统上家乌鲁木齐公司维修,说打印机喷头损坏,到9月26日后,又说,排线损坏。
我起诉法院。连续供墨系统漏墨双方认可。被告认为:1、买打印机时候说过安装连续供墨系统打印机不保修;
2、第二天到销售商处打印机是坏的,不能打印。打印机是原告搞坏的。
我的证据:1、证人一人到法庭,通过法庭质证,证明(1)连续供墨系统是被告销售、安装的。(2)购买第二天打印机6色墨盒有1色墨盒漏墨。(3)打印机在被告店内打印机还可以打印。
2、工商局《投诉申请表》投诉原因“销售商经打印测试确实青色墨盒漏墨,我要求他们更换墨盒,但更换过程中打印机不打印了。”被告当时在工商局没有否认并签字认可。
3、第二证人证言,证明打印机在被告店内还能打印。但没有出庭,只有证言。
被告不认可打印机在其店内还可以打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