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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元月我和某粮油公司分公司签订完成供应大米合做协议.内容如下:甲方为完成供应啤酒厂大米300吨和退耕还林大米600吨合记事900吨.由于资金不足双方愿意合做该项目,共需资金60万,双方共同投资,利润按比例分成.投资回收:啤酒厂300吨大米调入后45天结清,退耕还林入库100吨结算一次.两项目完成后半月内归还乙方投资及按比例的分成,第一次了清后再进行其它项目合作. 但事情发生变化,啤酒厂已完成了供应合同,退耕还林由于政策原因并没做,我向他索要款项,他拖到3月16日给了我30万{我投了46.5万},它说啤酒厂未结清,因为我和他是朋友,又逢过年我也没在意,后他又打电话向我借20万,我是从朋友帐上汇到他私人帐号{没打借条,因还我的30万我也没打条子},5月26日他又还我28万{是给一个朋友转交},6月一日他又向我借40万,因在外地是他单位人打的收条,说回去后补办,但回去后他一直躲着我.我想请教各位律师,我这几笔款性质是什么,听说投资款是不能收回来的,那我该杂办,他用别人的善良卑鄙的手段侵吞别人的血汗钱,我能用什么合法的办法拿回自己的钱吗?第一合作投资46.5万能否收回,第二我后来借他的两笔款他说是投资款不能收回我又杂办?

公司企业
2004-09-11 04:58: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谢谢各位律师:我咨询当地律师回答如下,1投资款子46.5万元不能收回,但对方支付得30万元可认定为投资收益款,即总投资60万元,我所出资比例为国为77.5%,按900吨大米,市价2.2元/公斤,总毛收入为本1980000元正,我应占毛收益的77.5%,即便1534500元(投资款和毛收益),因为对方还我的30万元没有说明是还款还是收益款.第二20万元可认定为私人借款,因无任和协议,投资款前面已出过,没有任和项目,就谈不上投资款的说法.第三为他支付的40万元,可认定为公司借款,理由同上,虽然公寺未开任和借条,但有公司工作人员开具的收条,除非该工作人员不认可是他单位人员,但他要呈耽刑事责任.综上所述要拿回我应得的钱,问题不大胜算在90%以上.我有所疑问:第一46.5万元虽是投资款但约定时间归还,约定的时间是无效的吗?我和他只是就项目合作并不是合伙.第二事实上只做了300吨,法院是不是能支持这样的说法.第三对方工做人员收说的是收到我予付大米的款项40万元.第四录音磁带是否可做为呈堂证供.请问我咨询的律师说法是否站的住脚,我提出的问题烦请各位律师回答,在次表示感谢!
  • 难到各地的法律不一样吗?
  • 还想请教:我查看贵网站经典案例第二页第三案例,投资款返还,我的情况是否可以参照?因为我们的合同根本没办法屡行完成.
  • 非常感谢各位律师!
  • 你这问题最好找个当地的律师详谈一下。
  • 你说的不够清楚,快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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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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