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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今年六月初与企业签订了一份短期聘用合同,我面试的是文职工作,面试时口头约定了工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和试用期以及转正后的待遇。因为企业是做化妆品代理的公司,他的销售人员跟文职人员的工作时间等待遇不一样,所以在我签的短期合同中这些条款约定的并不是十分明晰。企业方于10月20日晚打电话通知我,说企业因为一些情况需要我去塘沽地区做销售,我当时提出因为个人原因去不了,但是企业方没有同意,说如果我辞职的话也要再干满一个月,还是要去塘沽做销售,否则要赔偿企业1000元。在于企业协商了两次后,企业方坚决要我去塘沽做销售,最后我正式提出了辞职。企业方的答复是:如果这样的话我十月份的工资和奖金将拿不到,并且我入职时候交的300元培训费也拿不到。

损害赔偿
2007-10-25 19:53:2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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