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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职于大厦的商务中心,责责是收发信件、书刊,8月29日我帮邮政速递局代收了入 驻大厦的阿米娜公司的一封特快专递(并不在我的职责之内),并及时送到了该公 司,但未让其打收条,半个月后,该公司向我索要该快件,但因事隔太久,让不清该 收件人的长相,后帮助该公司给货场出据了丢失证明,并去领货现场作了证,后货场 罚了他们150元钱,现该公司要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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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0 21:34:1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