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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这个单位是以综合工时资为我们核算工资,上下班的时间9:00-18:00中午休息1个半小时,他给我们算上班时间为7个半小时,但是他规定的是要上8个小时,差的那半个小由我们休息日去补,我们一个月的上班时间应为:(当月的总天数-休息日)*8小时为我们正常上班的时间,如果我们没有上到这么多小时还要扣去相应的基本工资,请问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吗?????????

公司企业
2007-10-09 19: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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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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