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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你好, 我与公司一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于今年1月3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未交保险并拖欠法定假日工资,我于3月份申请了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我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我想问的是,5月9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当中的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以及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如果此法规出台后我的仲裁才判决,我是否得不到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谢谢。

劳动纠纷
2008-05-20 09: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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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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