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年初签了的那份劳动合同,按照我们公司的惯例,我们签完合同还要寄回公司,最后公司签.现在公司让我和另一个劳务公司签合同,说:\\\\\\\"年初签的合同公司没有签,我如果不签劳务公司的合同,公司就非法用工了,下月就让我回家(我的理解是:下月这个工程忙完了,我就被卸磨杀驴了).”我想如果是非法用工那单位都用我大半年了,这就不属于非法用工么?(因为我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所以按惯例签署了年初那份合同. )以前工作的8年,对公司的一片丹心,难道换不回任何回报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