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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经人介绍找到一份兼职工作,给物业公司收采暖费、水电费以及记帐,当时双方约定:工作时间(白天8小时)不用坐班,星期六、日到兼职单位值班,每月工资350元(后增为400元/月)。2007年3月由于我本职工作的原因,向物业公司提出辞去兼职,物业公司要求到采暖期结束后再走。5月又提出辞职,但物业公司一直未派人接帐,直到6月26日才交接完毕。之后给发了2007年3月份工资(当时说好交接完毕后工资全部发清),4-6月份工资不给了,经过多次催要,未给。

刑事行政
2007-07-25 16:3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