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村甲生产队与乙生产队在6、7十年代由于并队分队的原因,甲队的几户人家在乙队的自留山(乙有山林证)上占有宅基地和耕地(乙在甲的自留山也同样占有宅基地和耕地,当时交换时只有口头协议)。2005年甲乙两队因该地起纠纷,经镇政府调节无效后,乙队以侵权为由以山林证为主要证据向法院起诉甲队,终审法院审理认为该山林证本身存在问题,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乙的诉讼请求。现乙队又向政府请求确权。问:政府确权后乙是否还有权向法院起诉?乙是否够证据申诉要求再审?假如政府确定该地为乙队所有?甲队是否构成侵劝?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