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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5日,我在哈尔滨师范大学租了一个门市做生意,与房东签订一年的合同,也就是到今年的11.5合同到期,当时交的房租是到2007年6月25号,合同上写明到6.25日的时候再交剩下的房租1700元,2005年6月1日的时候房东问我租不租了,当时我没有明确的回答,我说等等看,房东以为我不租了,然后于6.10把房子又租给另外的人了,然后房东说给我500元钱做赔偿,我说500太少,因为这里面包含违约金还有我们在以后营业期间的损失,我让他再加,他不同意,并且说如果到6.25不搬走的话他们就把我们的东西全部扔出去

行政纠纷
2007-06-24 17:50: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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