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请教如下:离婚时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中是否有如下规定: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我妻子在公园工作,其作息时间是合我们错开的,也就是说,我们节假日时,他们是要上班的,如果儿子归她,势必要由她父母代领一段时间,而她母亲开过两次癌症手术,其父亲患有脑部血管瘤引发的左耳耳背,另外他们家中已经有了一个离婚家庭的孩子(其哥的女儿,今年升初三),请问,如上情况是否算是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