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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07年05月31日 事发地点: 吉林 事发经过: 我是当事人的叔叔,去年11月份我的侄子伙同他人去吉林朝阳抢劫,人数有5到6人,被捕之后,由于他是初犯,并且刚15岁,在抢劫过程中只是参与了而没有实行抢劫,之后也没有分到脏物,6月6 号 正式开厅审理此案,他被免于起诉.

证券投资
2007-06-23 12:42: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