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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长期专研技术已拥有四个专利,2001年与人合伙开了“上海九鼎燃气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我是法人,产品被认定为上海市高新技术认定产品,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水平,但由于销售不力,公司陷入困境,2004年5月与“无锡先迪德宝电子有限公司”谈合作,他方缺技术,强销售,于2004-6-9日双方签定了“合作协议书”为强强联手,解散乙方公司,乙方公司的所有的产品、原材料、半成品和设备全部搬到甲方,乙方任总工程师,月薪2500元,协议甲方同意乙方将其拥有的专利或专有报警器生产技术经综合评估后以无形资产入甲方股份,具体占股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向甲方借款壹拾万元,此款作为目前乙方库存产品价值的一部分,甲方将其订牌后进行销售,10万元借款甲方分三期给付乙方,2004年的6月、8月、10月三个月支付完。 公司搬无锡后所有设备都用上了,切断器成品(就是我的专利产品)也用上了,当时和应晓萍(董事长、法人)和朱海光(总经理)说好成品每只按50元计算(切断器成品有2千多只)到04年底成品已销完,开始装配半成品销售(半成品有4800多只)至于约定的10万元借款至2005年才借到6万元,在我的再三催促下2005年2月才谈专利入股事宜,初步答应占10%股份,但我了解到应晓萍和朱海光还有个公司有几千万的亏损,万一他们两个公司搞不清我弃不还要赔钱,后来就谈拿专利使用费,于2005-3-2日签定了“专利使用权独占许可使用协议书”其中约定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10元/个,销售货款到乙方帐后,支付甲方专利使用费。 2005年5月下旬在与九鼎公司结算时起了争执,原来答应的50元/个成品被否认了,要按现在的生产成本计算,生产设备只能按2-3折,并单方面估价为7048元,我当时很生气,通知应晓萍和车间“在价格没谈定前暂停使用九鼎公司设备”,结果被说成是破坏生产,下文免除了总工程师职务,并称你去打官司好了。后来由于生产进行不下去了才打电话让我去说是恢复工作,2005年7月调入总工程师,2006年1月9日连逼带骗让我签了“协议书”正式离开无锡公司,回上海了。说欠我的货款和设备款会慢慢还我,专利使用费无锡地区由公司安装产品的安装单进行结算;甲方每月底前向乙方出具无锡地区安装单据,关断器生产进货单,外地市场合同清单,并及时支付专利使用费。 而今年的专利费至今分文未给.直至今日另外还有货款和设备款拖了快三年了,对方既承认欠我钱,口头上也答应还,可就是久拖不办,却有钱买汽车,不断増添设备,还花一百万拍买了一批旧设备等,现在就不去算他们隐瞒的数量,就按他们提供清单的数量也该欠我十几万.

涉外纠纷
2007-05-14 15:44:5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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