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将原有宅地上的老房子拆除,原边旧界重建,西邻罗素珍胡搅蛮缠地说我原来的老房子就是建在他宅地上的,此次建房必须让出,并以“侵权”将我告上法庭。在庭审时我发现罗素珍1991年政府颁发土地证件面积是195.84m2,而1989年9月16日,县土地主管部门确认土地文件中记载的面积是181.2m2,显然多登14.64m2。证件显示其南北长是13.6m,无疑东西宽应是13.3m。而证件登载宽是14.4m,宽增加1.1m。这样我的老房子就“真的”是盖在他的宅地上,也就是 “侵权”了。为此,我多次找县土地主管部门给予处理,都屡遭拒绝。无奈之下,我于2002年7月14日,申请上级政府给予处理。同年8月7日,市国土资源局致函批转涡阳县土地管理局依法处理。就此我曾于2003年12月份,到法院行政庭说要起诉县政府一事,他们善意的劝说我还是等县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处理以后,不满意才诉讼。于是,我又多次要县国土资源局处理结果,可他们还是一拖再拖。我看依靠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理无望。于是,在2005年5月7日我就诉之依法。可没想到,县、市两级法院都裁定我超过诉讼时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