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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某县工商局书记番某,在本局正在办理的李某假冒他人商标(案值40余万元)案中,为本单位谋利便,同当事人商定,罚款2万,向工商局自愿交赞助款6万元,并指使本案承办人将案值40余万证据改为20万元。此后,李仍出售假冒他人商标的产品,李被相关部门侦查起诉判决。

保险纠纷
2007-05-14 15: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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