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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1994年8月恋爱,1995年5月举行婚礼,1996年8月28日登记结婚。1993年向单位交纳了36000元,购买了一套集资房,1995年参加房改,该房屋在公有住房出售中作价12185元,在我交纳的36000元中扣除,余额不退回,1996年9月26日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在离婚前双方订立了财产确认书,确认该房屋为我婚前购买。但是法院认为确认的是婚前购买,而产权证在婚后取得,应是共同财产,我认为确认书订立的时候产权证已取得,在共同财产中没有房屋一套,应是婚前财产。

知识产权
2009-03-14 10:42: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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