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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全封闭的私立学校,晚上9点多,下了晚自习后,马某(男,14.5周岁,初二学生)刚打扫完教室,正拍打着身上的灰尘,准备回宿舍睡觉,在楼道里迎面碰上以前与之打过架的穆某(男,17周岁,初三学生),二人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穆某掐住马某的脖子,嚷着:“掐死你!掐死你!”马某喘不过气来,情急之中从兜里掏出一把长6—7厘米的铅笔刀,将穆某连刺几刀,穆某流血倒地,马某见状,立即双手捂住穆某的伤口。后来老师来了,请来当地的医生,无法救治,遂运往距此20里的县医院,但穆某于凌晨2点多钟死于途中。第二天,学校集合全部师生开会告诉他们穆某当时是去教室拿卫生纸!

继承
2007-04-19 19:03: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您所说的案情,马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两人因以前打过架,在楼道内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双方是打架行为,互相都有伤害的故意,因此本案不是过失犯罪.马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故意伤害罪.但马某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对于穆某的死亡是一种过失,不是自己主观上想追求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据你所反映的情况,马某有从轻的情节,如是未成年人,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事后有救治行为等.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一般会判处8年左右有期徒刑.民事赔偿有标准,如果学校已经给足,则马某不用再赔偿,如不够,则还须补足,12万的赔偿对于农村的学生是够了,但如果是城镇户口则是不够的.马某家属应当赔偿的数额,如穆某是农村户口,则是8万元,如果是城镇户口则是16万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