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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法》上的 所提的损失是什么?合同履行完成后的所得利益的金额是不是损失的部分? 《合同法》上的第410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合同履行完成后的所得利益的金额吗?《合同法》上的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条与第410条的共同使用可否得出结论第410条指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样理解对吗? 请专家回答 谢谢!

经济相关
2008-04-18 11:20:59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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