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
2005年12月,我先生以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200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离婚,6月我上诉到中级法院不同意离婚,8月二审维持原判。我先生1996年在本单位购买福利住房一套(价值1.7万元),2003年5月我们结婚,2004年初他单位的福利房因拆迁而重新在他单位集资住房一套(价值12万元),首付6万元(旧房折价2万元,交现金4万元,2005年8月10日交后期房款6万元,8月9日在我不知道的情况下,他向他一朋友借了6万元用于交房款(有借条和银行取款单)。我们有银行存款6万元,都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的情况下,是不需要借款的。但一审法院判新集资房属他婚前财产,旧房折价6万元(没有出据旧房折价6万元的证据),借款认可。我要求将该集资房判给我的请求法院没有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